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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 2023- 12- 08 15: 20浏览次数:

来源:自流井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一、起草目的
  为有效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自流井区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认养文物的方式参与自流井区文物保护利用。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国家文物局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27号)《自贡市井盐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社会力量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自愿对自流井区文物实施文物认养,进行保护、管理和利用。
  四、出台通告的用途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认养文物的方式参与自流井区文物保护利用:
  (一)建立博物馆、艺术馆、陈列馆或者设立游览场所;
  (二)作为书屋、公益讲堂、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
  (三)民居古建筑和具有住宅、商业、生产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
  (四)其他社会化服务、公益性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
  (一)解读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联系电话:0813-8255276。
  (二)本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1月24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