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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民政局等十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自贡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9- 15 15: 21浏览次数:

来源:自贡市民政局


自民规〔2023〕1号 



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自贡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自贡市民政局
2023年6月15日

 

自贡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川民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原则,保护认定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循综合评估认定的原则,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为主,兼顾家庭刚性支出;遵循单项认定与申请社会救助即时认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制定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和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日常监管责任主体,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保障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县级民政部门履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区(县)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审核确认权,履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审核确认主体责任,负责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提交备案、公开公示、定期核查、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确认低保边缘家庭提供信息支持,并根据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低保边缘家庭有关信息。
       第六条 对经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专项帮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范围,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通过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二)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九条 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核算标准,以及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等事项,按照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对家庭财产状况规定进行细化和调整。
       第十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投资型保险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高于户籍所在地公布的月低保标准36倍;
       (二)非因拆迁或移民迁建等特殊原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2套及以上(不含不能实际居住的房屋)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上限2倍〔家庭已拥有1套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也未进行豪华修缮的除外〕;因拆迁或移民迁建等特殊原因,家庭拥有3套及以上(不含不能实际居住的房屋)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上限3倍的;非征收、危房改造等原因,在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有效期内购买商品房、新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三)拥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和船舶,总价值超过月低保标准36倍。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长期就医使用的机动车辆和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营运车辆价值超过月低保标准60倍。车辆价值以实际购买价格或评估价值为准。
       (四)家庭成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以及自费出国留学、劳务或旅游的。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家庭成员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3次(含)以上,或者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租承包土地、山林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八)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
       (九)通过离婚、赠予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一)属村(居)委会干部本人或近亲属的;  
       (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群团组织工作的在编人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除下列具体要求外,参照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一)居民家庭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参照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提供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三)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乡镇(街道)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乡镇(街道)作出确认后,在居住地村(居)委会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核调查,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居民家庭申请社会救助,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由受理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和委托认定函件移送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程序开展认定。
       第十五条 申请或退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居民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达不到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征得其家庭成员同意后,简化工作流程,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相关证明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当全面应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信息数据采集维护、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第四章 认定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资格在全市民政(慈善)、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总工会、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单位)间共享互认。低保边缘家庭在申请基本生活救助或专项社会救助(专项帮扶)时,如家庭成员、收入、财产没有重大变化的,可在签署申请社会救助(专项帮扶)诚信承诺书后,按照简易程序办理,不再重复核查资格条件,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家庭困难情形或刚性支出情况,更新档案信息,快速做出确认决定。
       第十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含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65周岁以上),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补差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50%按月足额发放;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同时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重特大疾病患者适用《自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细则》规定,除本办法规定的“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外,其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应按户施保。
       第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专项帮扶)相关部门(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应当给予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产业发展扶持等相应救助帮扶,以及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专项帮扶)相关部门(单位)对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未通过的,由受理社会救助(专项帮扶)的部门(单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行单项认定与申请社会救助(专项帮扶)即时认定相结合,自获得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到期自动失效。
       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每年复核1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低保边缘家庭可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主动申请复核,按简易程序办理,只提交申请书、签订书面承诺、线上核对家庭经济状况,仍符合条件的,延长有效期1年;未主动申请复核或经复核已不符合条件的,1年有效期满后自动退出;低保边缘家庭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或失联1年(含)以上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动态复核的,终止该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复核期限可延长半年。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次月终止其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资格,仍有其他家庭成员的,乡镇(街道)应及时开展动态复核。对低保边缘家庭实施或终止有关专项救助的起止时间由主管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低保边缘家庭的基本条件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如在审核确认过程中发现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瞒报现象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终止认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乡镇(街道)提交备案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审核、确认材料进行复核,并按不低于20%比例入户抽查。对经复核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政策、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对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不得公开与认定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依法依规受理、回复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方面咨询、举报、投诉。对投诉、举报件100%入户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申请或已获得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对乡镇(街道)或者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以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落实“三个区分来”要求,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申请人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并获得救助帮扶资金、物资或服务的,一经查实,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已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或遇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依据原规定已经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根据本办法调整为相应类别,并更新信息系统。


 

名词解释

 
       低收入人口:纳入各级民政部门监测预警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临时救助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
       易返贫致贫人口: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失能失智:失能评定依据参照《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规程》,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其中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标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医疗机构出具的患阿尔兹海默病相关医学证明作为失智的评定依据,以记忆障碍、失语、 失用、失认、视空间技能损害、执行功能障碍以及人格和行为改变等全面性痴呆表现为特征。
       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重特大疾病:适用《自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细则》规定的病种,对因医治非文件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经走访调查、综合评估后形成专项记录,由乡镇(街道)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程序决定是否纳入。
       专项帮扶: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其他救助帮扶。其他救助帮扶包括: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困难职工困难妇女救助帮扶等。
       重大突发事件:遭受自然灾害、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事件需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